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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唐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忠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464號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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