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唐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廖忠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被 告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464號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
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 元,未據
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