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65,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 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