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告 盟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德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正金揚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新 訴訟代理人 邱金雍       洪嘉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鄭崇煌律師       鄭晃奇律師       林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製造烤漆鋼板之公司,生產流程係以一貫電腦自動化 作業系統運作,其鋼捲烤漆階段為:1.投入塗油鋼捲。2.執 行脫脂劑表面處理清洗(洗油)。3.前處理(化學處理)表面進 行烘乾。4.執行板面塗漆作業。5.進入烘箱烘乾。6.完成烤 漆鋼捲生產。各該階段均係由原告之中央電腦控制各流程機 器配置之電腦,而在塗漆階段須使用印刷機,原告於民國 100年6月20日向被告訂製參色單面木紋印刷機1臺(下稱系爭 機器),兩造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未稅價格), 被告應於100年10月15日交付系爭機器至原告設在屏東縣之 工廠,並完成安裝,原告於簽約後支付訂金80萬元。原告向 被告訂製之系爭機器係配合原告烤漆鋼板之一貫電腦化自動 作業系統,屬客製化產品,即系爭機器為被告依原告需求所 設計製作,可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印刷機本體,安裝在生 產線上,一部分係電腦操作之控制平臺、主機,放置在原告 工廠2樓之機房,系爭機器必須能配合原告之中央電腦,即 原告之中央電腦會傳送資訊至系爭機器配置之電腦,告知產 品將進行塗裝程序,待產品塗裝完畢後,系爭機器配置之電 腦則會傳送資訊至原告之中央電腦通知塗裝完成,要進行下 一個流程。倘系爭機器有任何瑕疵、無法配合原告工廠生產 流程,或與原告工廠之中央電腦不相容,皆會造成原告工廠 生產之停頓。因此,兩造就交易系爭機器所成立之契約乃係 工作物供給契約,屬混合買賣承攬性質之契約,被告依約應 經原告完成驗收試車生產,始為依債之本旨給付。於被告 安裝系爭機器過程,發生系爭機器之軟體程式,與原告之中 央電腦無法配合等問題,雙方乃於101年4月26日及5月17日 召開會議討論解決,並於同年5月17日確認系爭機器有如附 件所示軟、硬體部分之瑕疵,且簽署切結書,約定被告應於 101年5月31日完成改善該等瑕疵。然被告未如期完成改善, 系爭機器尚存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硬體、軟體部分之瑕疵, 造成系爭機器完全無法運作,且影響原告工廠生產。系爭機 器仍存有瑕疵一節,並經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下稱高雄 科技大學)鑑定明確,復經負責鑑定人員黃世疇於本件準備 程序到場說明甚詳。 (二)被告依約原應於100年10月15日完成安裝而交付系爭機器, 被告直至101年5月17日仍未能完成安裝系爭機器,且今 未修復改善兩造於101年5月17日所確認之上開瑕疵,系爭機 器仍存有瑕疵,無法接電即可運作使用,被告就本件交易顯 已構成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情事,依民法第 227條規定,原告自得解除買賣契約。原告遂委請匯理法律 事務所律師以101年11月28日匯律字第0000000號函(下稱系 爭律師函)催告被告,及為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被告已於101年11月29日收受該律師函。惟如法院認原告 以系爭律師函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所瑕疵,原告則再以 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既經原告解除,依民法第259條規定, 被告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且因原告已解除兩造間之買賣 契約,被告乃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取得原告給付之訂金80 萬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自亦得依據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利益。原告因依民法第179條及第2 59條規定,請求擇一判命被告返還原告訂金80萬元。 (三)兩造於101年5月17日確認系爭機器尚有如附件所示軟、硬體 部分之瑕疵,被告經過2個月改善後,通知原告於101年8月 間可針對該等瑕疵驗收及試車,而因被告已經遲延原告之生 產,被告復保證瑕疵已全部改善完成,原告為趕上生產,才 會通知員工到場,以便於驗收試車時先一併實施教育操作訓 練,並通知油漆等相關廠商配合到場試車,原告並係對員 工實施生產之教育訓練,不屬已驗收完畢之使用操作,而當 日驗收發現系爭機器之瑕疵仍未改善,亦無法為教育訓練。 當日試車未能成功,被告之員工邱晉揚即將系爭機器之電腦 主機程式拆除取走。被告之後表示於101年11月間可再試車 ,原告才傳送電子郵件要求被告於101年11月19日寄送系爭 機器第二塗用的刮刀,以便試車時使用,但被告並未如期前 來試車。原告非因已開始使用系爭機器生產,而有刮刀等消 耗品需求,才要求被告再寄送刮刀。是以,系爭機器於101 年8月間之試車並未成功,該機器仍存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瑕疵,無法與原告工廠之中央電腦配合,自不得以原告曾 通知員工實施教育訓練,且以電子郵件要求被告再寄送刮刀 ,即認原告已驗收完成系爭機器。又原告雖在公司白板第一 點記載8/8日嘉立鋁板印刷機直接生產等語,惟此係指嘉立 公司之「鋁板」印刷機已安裝完成可以生產,第二點所稱印 刷機印刷試車,則係指系爭機器要試車,非謂須試車之機器 為嘉立鋁板印刷機,況原告在公司白板上所為註記,僅係公 司內部通知,不足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被告辯稱系爭機 器並無瑕疵,原告已對員工實施教育訓練,該機器可以運作 生產云云,顯不足取。 (四)原告事後僅將系爭機器自與生產線連結處拆下,並沒有將系 爭機器移往他處,不影響系爭機器瑕疵之有無。又原告並未 自認系爭機器硬體部分沒有問題,且系爭機器必須可以配合 原告之中央電腦。被告辯稱系爭機器為單機操作,應由原告 自行調整公司之設備來配合系爭機器云云,核與兩造約定不 符,尚不可採。再者,被告並未提供系爭機器之機械圖及零 、配件資料;電氣圖及零、配件資料;電氣設備軟體程式及 硬體資料等詳細圖面及資料,被告陳稱已提供該等資料云云 ,亦非事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已合法解除兩造間系爭機器之買賣契約, 原告因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擇一判命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訂金80萬元及附加利息償還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100年6月20日邀訴外人高孟志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 訂購系爭機器,約定買賣價金為420萬元(含稅)。被告依 約交貨、安裝及試車,並為原告驗收完竣,確認已符量產標 準。兩造間就系爭機器之交易係成立買賣契約,系爭機器係 量產型之印刷機,非屬具特殊規格之機器,但該類印刷機器 單價高昂,被告不可能將機器先製作完成放置等候客戶選購 ,必須係客戶訂購後,被告才開始生產。惟因原告表示廠房 所需,要將機器由橫式改成直立式,被告才僅就此部分修改 ,故原告選購之系爭機器並非被告為原告客製化之機器。再 者,系爭機器為單機操作之機器,不須要與原告其他生產流 程的機器連動,兩造並未約定系爭機器必須配合原告之中央 電腦系統,而與該中央電腦系統銜接。系爭機器所附之電腦 ,係因現在採自動化生產,不必以人工操作系爭機器,所以 才會設計電腦,非謂系爭機器之電腦須與原告之中央電腦系 統相銜接,方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效用。 (二)系爭機器並無瑕疵,已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效用,原告主 張系爭機器有瑕疵,被告有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情事, 不足取: 1.原告於101年5月間寄發內容為「預計05/25/2012(五)14:00 時,我司可以安排印刷機離線試車。」之電子郵件通知被告 試車。足見系爭機器已達可試機狀態,亦可證兩造雖簽署切 結書,約定應於101年5月31日完工改善瑕疵,惟就該完工期 限已合意展延,展延期間沒有特定,係以實際之驗收狀況為 準。其後,原告於101年7月10日傳送內容含有:「2.印刷機 試車相關事項準備。」等語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嗣兩造即於 101年7月11日完成驗收系爭機器,系爭機器已通過試機,並 可正式上線生產。 2.原告於101年8月6日寄發之電子郵件載有:「a.通知正金揚0 8/07/2012(二)進廠人機界面操作教育訓練。b.要求正金揚0 8/07/2012(二)-08/09/2012(四)駐廠配合生產作業。c.邱金 雍回覆,我司確定生產日期,他們08/07/2012(二)會下來配 合。」等內容,且原告在公司之白板上記載:「8/7日通知 正金揚至我司先實施教育訓練,並要求8/7~8/9日至我司駐 廠配合生產作業」等語。足證系爭機器業經試車完成,並經 原告驗收符合約定之品質、效用,原告方會要求被告駐廠配 合生產作業,並對原告之員工進行教育訓練。又原告於101 年11月19日寄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內容已載明:「邱老板: 印刷機第二塗用的刮刀,請再寄兩組給我司!謝謝!」等情。 而該電子郵件所稱之刮刀,乃系爭機器之耗材,系爭機器 無法正常運作,何以會有耗材折損,致原告需再向被告索取 耗材?益徵系爭機器並無瑕疵,原告已用來生產產品。 (三)原告在公司之白板上除提到系爭機器外,另記載「8/8日嘉 立鋁板印刷機直接生產」等內容,足見原告之印刷機不僅有 系爭機器1臺,故該白板上第二點所載印刷機印刷試車等語 ,不一定係指系爭機器。原告主張101年8月間係對系爭機器 試車,且試車未成功云云,洵不足取。 (四)原告於102年7月9日準備程序時已自認系爭機器最主要之機 械硬體沒問題,兩造復未約定系爭機器之電腦應與原告之中 央電腦相銜接,故原告所陳系爭機器之電腦無法與原告之中 央電腦相連結之問題,並非被告於本件買賣應給付之範圍, 被告自無履行之義務。而兩造於101年5月17日會議所確認如 附件所示軟體部分之瑕疵,亦僅屬於系爭機器單機操作之問 題,原告所述系爭機器之電腦無法與原告之中央電腦相銜接 ,並非該次會議所需解決之問題。系爭機器既經原告完成驗 收,被告亦已一併提供系爭機器之相關圖說資料予原告,原 告主張,實無理由。 (五)被告如未提供軟體程式,系爭機器無法運作,然系爭機器業 於101年7月11日驗收完成,且已開始運作生產,足見被告確 有提供軟體程式,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8月9日將軟體程式 取回,核與事實不符,原告就此應舉證以實其說。又被告於 100年交付系爭機器予原告後,迄今均由原告執有保管該機 器,而系爭機器於被告交付予原告完成驗收時,其上有設置 安裝緊急安全桿,俾防止發生工安意外。詎原告竟將該緊急 安全桿拆除,可見系爭機器若有無法正常操作、運行之情形 ,自不可歸責於被告,亦非屬被告瑕疵擔保之範圍。況且之 後原告更將系爭機器分段拆開另置他處,則原告所述系爭機 器之瑕疵,可能為原告購買後自行拆卸相關設備及功能程式 所致,而與被告無關。 (六)系爭機器雖經高雄科技大學鑑定,並出具鑑定書(下稱系爭 鑑定書),且由負責鑑定人員黃世疇於本件準備程序時到場 陳述在案。惟系爭鑑定書及黃世疇之說明,與系爭機器在鑑 定當時之現狀有多處齟齬,自難執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又 被告確實已交付系爭機器之軟體程式予原告,該機器方得以 完成驗收,並運作生產,則系爭機器於鑑定時,所發生缺乏 軟體程式,致無法進入系爭機器操作畫面,造成系爭機器系 統無法正常運作,而影響鑑定等問題,實為原告自行拆卸系 爭機器,致無法檢視所致,自不可歸責於被告。 (七)綜上所述,系爭機器已經原告驗收完成,並開始運作生產, 原告以被告就系爭機器有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情事,其已 合法解除契約為由,主張被告須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或無受 領訂金80萬元之法律上原因,而應返還該筆訂金,及附加利 息償還云云,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 訴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以400萬元(未稅)向被告訂製系爭機器,並已給 付訂金80萬元,且兩造約定系爭機器須與原告之中央電腦相 連結。然於被告安裝系爭機器過程,發生系爭機器之軟體程 式,與原告之中央電腦無法配合等問題,經兩造於101年5月 17日確認系爭機器尚有如附件所示軟、硬體部分之瑕疵,並 簽署切結書,約定被告應於101年5月31日修繕完成該等瑕疵 。惟被告未依期履行,系爭機器尚存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硬 體、軟體部分之瑕疵,而為不完全給付,且構成被告未依約 如期安裝交付系爭機器之遲延情事。原告並已合法解除兩造 間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原告給付之訂金80萬元,並附加利息償還。惟被告拒絕 返還,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顯在於 :1.原告主張因被告有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 ,其已合法解除兩造間系爭機器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被告應返還所受領之訂金80萬元,有無理由?2.原 告主張兩造間系爭機器之買賣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被告 已無受領訂金80萬元之法律上原因,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訂金8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茲分別 說明如下。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有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 ,其已合法解除兩造間系爭機器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被告應返還所受領之訂金80萬元,有無理由? 1.原告於100年6月20日以400萬元(未稅)價格向被告訂購系爭 機器,其已給付總價款百分之20即80萬元作為訂金等事實, 有兩造簽署之系爭機器訂購合約書(下稱系爭訂購合約)、領 款簽收單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 30號卷【下稱第30號卷】第13頁,本院卷第1宗【下稱卷1】 第19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信為真正。 2.原告主張被告交付系爭機器後,因系爭機器有瑕疵,兩造於 101年4月26日、101年5月17日開會討論,並於101年5月17日 確認系爭機器尚有如附件所示軟、硬體部分之瑕疵,且簽署 切結書,約定被告應於101年5月31日完成改善該等瑕疵。然 系爭機器迄今尚存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硬體、軟體瑕疵, 亦未能如期安裝等情。被告雖不爭執雙方於101年5月17日開 會確認系爭機器有如附件所示軟、硬體部分之瑕疵,並有簽 署切結書等事實,惟否認系爭機器仍存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硬體、軟體瑕疵,辯稱:如附件所示軟、硬體部分之瑕疵 ,被告已經改善,且系爭機器業由原告驗收完成,已可開始 運作生產,並未存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硬體、軟體瑕疵, 被告無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等債務不履行情事等語。經查 : (1)系爭機器經本院囑託高雄科技大學就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事 項鑑定後,其鑑定結果略為:(一)硬體部分:1.3樓之電腦 主機無主執行程式,開機後無法進入機器操作畫面,致使連 至2樓之電腦亦無操作畫面,造成整個系統無法運作。2.配 電盤之線僅以貼紙標示。3.部分操作盤功能無標示。4.馬達 線及油壓管路已整理。5.因無法進入機器操作畫面,機器無 法運轉,故無法檢視有無馬達逆轉會跳脫、馬力不足之情形 。6.上板面刮漆小鐵輥,已施作調螺桿。7.上板面量測小輥 已安裝。8.輥輪間隙調整螺桿斷裂、尺寸不同無法共用之情 形已完成改善。9.機械容易鬆脫及操作不順暢之情形已完成 改善。10.緊急停止功能已部分完成改善。(二)軟體部分:1 .焊道不準情形已部分改善,改用手動打開方式。2.因無法 進入機器操作畫面,機器無法運轉,故無法檢視有無逆塗方 式無法使用、馬達無法承受較大輥輪閉合壓力而會跳機等情 形。3.因無法進入機器操作畫面,機器無法運轉,故無法檢 視變頻馬達與伺服馬達有無匹配、是否會造成板面橫向顫痕 (無漆狀態)等情形。4.系爭機器無變頻器故障指示連線在操 作畫面的設計。5.因無法進入機器操作畫面,機器無法運轉 ,故無法檢視跳機時reset時間是否過長(無法轉動輥輪), 致油漆凝固造成輥輪可能會有油漆痕之情形。6.因無法進入 機器操作畫面,機器無法運轉,故無法檢視畫面設定參數需 再簡化之事項,有無完成改善。7.因無法進入機器操作畫面 ,機器無法運轉,故無法檢視跳機後重開機時參數是否會重 新載入設好之自動記憶之情形。整體評估:1.系爭機器已分 段拆開另置他處,依現場機器狀況評估,不致影響鑑定部分 為:電腦主機系統控制、2樓操作介面、配電盤內標示線號 、操作盤定位、馬達線及油壓管路整理及相關機械結構部分 。影響鑑定部分:馬達逆轉會跳脫、逆塗方式無法使用馬達 無法承受較大輥輪閉合壓力而跳機、變頻馬達與伺服馬達匹 配情形、跳機時reset時間、畫面設定參數、跳機後重開機 時參數重新載入。2.接上電源,電腦開機後,無法執行相關 程式,以進入機器操作畫面,造成整個機器系統無法正常運 作等節,有系爭鑑定書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宗【下稱卷2 】第1至3頁)。 (2)高雄科技大學負責鑑定之人員黃世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場 陳稱:伊係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機械工程博士,系爭鑑定書為 伊到場鑑定後製作完成。伊於到場鑑定時,所見到之系爭機 器已經拆解,呈現分離狀態,伊先詢問兩造到場之人員系爭 機器為具有如何功能之機器。經了解系爭機器應有1臺主機 以控制系統,即有1臺電腦主機,必須主機啟動後,系爭機 器才能開始運作,伊將主機接上電源,開啟主機後,發現沒 有驅動程序可以啟動系爭機器,如果沒有驅動程序啟動系爭 機器,該機器基本上無法運作,電腦本身可以開機,但沒有 驅動程序,致無法啟動系爭機器。伊在系爭鑑定書有說明無 法啟動系爭機器會影響鑑定之部分,並就沒有影響鑑定部分 進行鑑定。系爭鑑定書所載「3樓之電腦主機無主執行程式 ,開機後無法進入機器操作畫面,致使連至2樓之電腦亦無 操作畫面,造成整個系統無法運作」之鑑定意見,係指因啟 動系爭機器之主機放在3樓,而系爭機器在2樓有1個小螢幕 電腦與主機連動,但是因為3樓之主機沒有驅動程式無法開 啟系爭機器,所以2樓之電腦連帶無法操作。現今機器之操 作均會有1臺主機內建驅動程式來控制,如果沒有驅動程式 即無法啟動機器,所以驅動程式是很重要的。伊鑑定時,系 爭機器之主機內並無驅動程式,但伊不知道是如何的原因導 致主機內無驅動程式。系爭機器配電盤之線係以貼紙標示, 一般機械會以比較固定之方式標示配電盤之線路。因為如果 遇到較緊急之狀況,工程人員要檢視機器,僅以貼紙標示線 路,貼紙掉落,一時間會無法辨別該線路的用途。但僅以貼 紙標示配電盤之線路,對系爭機器之功用或效能沒有影響。 一般操作盤上會有各項功能性之標示,在使用安全上比較妥 ,而系爭機器之部分操作盤功能未標示,但不會影響該機 器之操作。至於操作盤有無完成定位,伊無法確認。系爭機 器所設計之緊急停止功能,為機器上有1個彈簧橫桿,拉動 後具有緊急停止功能,但當天好像沒有看到該拉桿,所以伊 於系爭鑑定書,記載緊急停止功能已部分完成。系爭機器之 焊道有無準確,必須要實際操作該機器才能確認,但鑑定當 天無法操作機器,伊乃向兩造在場人員確認,其中一造表示 系爭機器必須要有焊道檢出sensor,sensor在機械領域內係 指感測器,即該造稱原本要有自動感測器,但沒有設此裝置 ,後來改善方式為以手動方式打開焊道,並指出該機器改善 以手動部分之結構,惟當時機器已經拆解,未特別提到哪個 部分係手動之零件。至於改善後之系爭機器焊道有無準確, 仍要實際運作才能得知,伊因此就焊道不準之缺失,於系爭 鑑定書記載已部分改善,改用手動打開方式。變頻器故障指 示有無連線在操作畫面,亦須系爭機器實際運作,才能確認 ,如果主機有驅動程式,開啟驅動程式後,畫面就會連結, 惟系爭機器當天無法運作。伊當時詢問在現場之兩造人員, 其等表示系爭機器設計之初並沒有這個功能,所以伊在系爭 鑑定書上才記載無此設計。系爭鑑定書整體評估欄部分,就 機器已分段拆開另置他處,依現場機器狀況評估區分為不致 影響鑑定部分、影響鑑定部分,係因系爭機器之主機可以開 啟,但沒有驅動程式,無法啟動系爭機器,而有部分鑑定事 項必須操作機器運轉,才能鑑定,此部分伊即歸類為影響鑑 定部分。系爭鑑定書原記載2樓操作介面部分屬不致影響鑑 定部分,應更正為係受影響鑑定部分,因為2樓之操作介面 ,必須3樓之主機開啟驅動程式才能連動。當時伊將此項目 放在不致影響鑑定部分,係因為最主要係3樓之主機無驅動 程式可開啟,如果3樓之主機有驅動程式可開啟,2樓之操作 介面應該不會有問題,所以伊當時認為最主要係因為主機欠 缺驅動程式而影響鑑定,2樓之操作介面應該不會受到影響 。伊於鑑定時,發現系爭機器沒有標示操作盤之各項功能, 但有無該各功能,須實際操作系爭機器才能確認。伊認為操 作盤如果有各項功能,只要主機有驅動程式開啟系爭機器, 操作盤的各項功能應該就可以運作,所以伊將操作盤定位歸 類為不致影響鑑定部分。法院囑託鑑定時所檢附之圖面資料 ,為系爭機器簡要圖面,在許多細節方面、功能方面,並沒 有完整圖面,但當天有測量系爭機器之尺寸,與圖說所繪製 之情形大致上相符。系爭機器究竟有無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 ,應視系爭機器運轉所生產出來之產品是否達到品質而定, 惟此須實際運轉系爭機器生產才能夠得知。對於系爭機器內 有無安裝電氣設備軟體程式一事,鑑定當天,系爭機器之主 機就是因為沒有驅動程式,所以無法啟動系爭機器。系爭機 器本身如果操作運轉沒有問題,該機器可以獨立運作,不必 連結其他機器。鑑定當天系爭機器已經拆解不在生產線上, 原告有跟伊說,系爭機器不是擺放在原來的地方,是拆下來 移到鑑定現場。卷1第81至89頁之照片顯示系爭機器有運作 ,而該機器必須有驅動程式才能運轉,驅動程式不會因為系 爭機器長時間之放置即消失。系爭鑑定書整體評估所載內容 及上開伊就該整體評估欄所載內容修正意見部分,即係有關 鑑定事項是否因系爭機器拆解而受到影響之說明。依卷2第2 9頁照片所示,系爭機器之緊急開關把手應係遭人拆解下來 ,而非該機器原無此設計等語(見卷2第57至61頁)。 (3)依系爭鑑定書所載,可知原告主張之如附表一編號4、6、7 、8、9等瑕疵,均已完成改善,原告陳稱系爭機器存有此 部分瑕疵,自難憑採。又兩造於101年5月17日雖確認被告就 系爭機器配電盤內無標示線號一事應為改善,惟就改善方式 則未為約定,而依系爭鑑定書所載及黃世疇之陳述,足見系 爭機器配電盤之線路業有以貼紙標示,且以貼紙標示配電盤 之線路,對系爭機器之功用或效能並無影響,堪認被告亦應 已修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瑕疵。至原告雖稱被告應依電 工工作法規使用熱縮套環,及以不同顏色區分各種電線,始 為完全改善,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兩造已約定應以上開方式 改善系爭機器配電盤內無標示線號之瑕疵,自難以被告非使 用熱縮套環及以不同顏色標示系爭機器配電盤內之線路,即 認系爭機器仍存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瑕疵,而不符合兩 造就系爭機器所約定之品質、效用。 (4)原告主張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瑕疵,依黃世疇所述因 於鑑定當日,系爭機器之主機無驅動程式,無法進入機器操 作畫面,運轉機器等語,固堪認於鑑定當時,系爭機器缺乏 軟體程式,而無法運作。惟兩造於101年7月11日曾會同運作 系爭機器,有系爭機器當時運作之照片附卷可佐(見卷1第81 至84頁),復為原告所不爭執(見卷1第78頁)。而系爭機器必 須有驅動程式才可以運作,亦經黃世疇陳述明確。準此,系 爭機器於101年7月11日既曾運作,被告顯已在系爭機器內安 裝相關軟體程式。原告雖稱被告在系爭機器內安裝相關軟體 程式後,又將軟體程式取回,致系爭機器無軟體程式可啟動 運轉云云,惟被告已否認此情,原告就此復未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認原告所述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瑕疵,係可歸責 於被告所致。 (5)原告主張之如附表一編號1、3、5,及如附表二編號2、3、4 、5、6、7所示之瑕疵,必須運作系爭機器才能判斷,惟系 爭機器於鑑定當日已經分段拆開置他處,復缺乏驅動程式, 無法運作而影響鑑定,致未能檢視系爭機器是否存有該等瑕 疵等情,業經黃世疇說明在卷。是以,黃世疇並未鑑定系爭 機器存有如附表一編號1、3、5,如附表二編號2、3、4、 5、6、7所示之瑕疵,尚難以系爭鑑定書及黃世疇之陳述, 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而認系爭機器存有此部分瑕疵。又系 爭鑑定書雖記載系爭機器無變頻器故障指示連線在操作畫面 之設計、系爭機器之焊道不準問題已部分改善,改用手動打 開方式等情。惟黃世疇已說明系爭機器有無變頻器故障指示 連線在操作畫面之設計、系爭機器之焊道是否準確,均須實 際操作系爭機器方可確認。但鑑定當時,系爭機器未能運作 ,係在現場之兩造人員表示系爭機器無變頻器故障指示連線 在操作畫面之設計,且其中一造表示系爭機器須有焊道檢出 sensor之設置,即要有自動感測器,卻沒有該裝置,後來改 善為以手動方式打開焊道。其方於系爭鑑定書上記載系爭機 器無變頻器故障指示連線在操作畫面之設計;焊道不準之問 題,已部分改善,改用手動打開方式等節,則黃世疇就此部 分鑑定事項之說明,實係聽聞在場他人之陳述而為,並非鑑 定系爭機器後所得結論,自不得以系爭鑑定書此部分所載, 即認系爭機器有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瑕疵。另系爭鑑定 書就系爭機器之操作盤有無定位完成一事,雖記載部分操作 盤功能無標示等語。然依黃世疇之陳述,可知部分操作盤功 能未標示,不會影響系爭機器之操作。而操作盤有無完成定 位,因須實際運作系爭機方能確認,鑑定當時,系爭機器無 法運轉,故其無法確認操作盤有無完成定位,足認黃世疇於 鑑定當時,無法就系爭機器之操作盤是否完成定位一事為鑑 定,自難依系爭鑑定書所載,遽認系爭機器存有如附表一編 號3所示之瑕疵。再者,本件係由原告聲請將系爭機器囑託 鑑定機關鑑定,惟其卻於本院選任鑑定機關囑託鑑定過程中 ,委由匯理法律事務所於103年3月25日以匯律字第0000000 號函,向被告表示請被告派員取回系爭機器,否則原告已定 於103年3月31日上午11時將該機器卸下保管。嗣系爭機器於 鑑定當時,業經原告拆解等情,有上開函文、遭拆解後之系 爭機器照片附卷足憑(見卷1第217頁、卷2第22至24頁),而 系爭機器遭分段拆開置他處,確會影響鑑定一節,已據黃世 疇陳述在卷,則系爭機器是否存有原告所主張之如附表一編 號1、3、5,及如附表二編號2、3、4、5、6、7所示之瑕疵? 如有該等瑕疵,究為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或係因原告 拆解系爭機器造成,即非無疑。 (6)原告雖主張系爭機器有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瑕疵,黃世疇 並陳稱:系爭機器所設計之緊急停止功能為機器上有1個彈 簧橫桿,拉動後具有緊急停止功能,但當天好像沒有看到該 拉桿,所以伊於系爭鑑定書,記載緊急停止功能已部分完成 等語。惟觀諸卷附系爭機器遭原告拆解前之照片(見卷1第33 頁),系爭機器設有緊急安全桿,然依鑑定當時系爭機器之 現狀照片所示(見卷2第26、29頁),該安全桿業遭拆卸。黃 世疇亦陳述:系爭機器之安全桿應係遭人拆解下來等語。而 系爭機器自被告交付予原告後,即由原告持有中,則該緊急 安全桿遭他人拆卸,影響緊急停止功能,是否係被告所為, 自堪質疑。準此,尚難遽認原告所述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 瑕疵,係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致。 (7)原告所述如附表一編號2、4、6、7、8、9等瑕疵,業經被告 完成改善一節,已據本院認定如前,足見被告辯稱兩造於10 1年5月17日確認系爭機器存有如附件所示之軟、硬體部分瑕 疵後,其已進行改善等語,應非子虛。又原告於101年8月6 日曾寄發內容為:「a.通知正金揚08/07/2012(二)進廠人機 界面操作教育訓練。b.要求正金揚08/07/2012(二)-08/09/2 012(四)駐廠配合生產作業。…」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有該 電子郵件附卷足徵(見卷2第69頁)。對照原告於101年7月10 日傳送予被告之電子郵件(見卷2第67、68頁),其內容為「 …印刷機試車相關事項準備」等語,足見原告於101年8月6 日寄發之電子郵件,其意應在要求被告進廠為原告之員工實 施系爭機器之操作教育訓練,並駐廠配合原告之生產作業, 而非對於系爭機器試車測試,準此以觀,果爾系爭機器仍存 有原告所指摘之瑕疵,而無法運作使用,原告何須要求被告 對其員工實施操作系爭機器之教育訓練,並駐廠配合原告之 生產作業,可證被告所辯系爭機器已經原告試車完成驗收, 並可開始生產作業一節,並非全然無稽。加以原告於101年1 1月19日復傳送內容為「邱老板:印刷機第二塗用的刮刀, 請再寄兩組給我司!謝謝!」等內容之電子郵件予被告(見卷2 第102頁),堪認系爭機器已有運轉使用,方有材料耗損,致 原告要求被告再寄刮刀,益徵被告辯稱系爭機器已經開始運 作生產等語,尚非無因。至原告雖主張係因被告表示於101 年11月間再試車,原告乃請被告寄送上開刮刀,以便試車時 使用,並非因為正常運轉系爭機器致有材料耗損,而要求被 告提供云云,惟原告就系爭機器於101年11月間須再試車一 節,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此部分主張,自難憑採。 (8)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如附表一編號2、4、6、7、8、9等瑕 疵,業經被告完成改善,不復存在;如附表一編號10,及附 表二編號1、8所示之瑕疵,難認係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 致,且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機器仍存有如附表一編號1 、3、5,及如附表二編號2、3、4、5、6、7所示之瑕疵,而 該等瑕疵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機器之 買賣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不完全給付情事,洵不足取。 3.原告固主張訂購系爭機器時,已與被告約定系爭機器之軟體 程式,應與原告之中央電腦配合,須可以相連結云云。惟被 告已否認雙方有此約定。而觀諸系爭訂購合約,僅約定:「 乙方(即被告)運送機器至甲方(即原告)時,負責從車上卸 到地面,乙方不負地面上之搬運及按(應為『安』)裝之責, 如在交貨時需付勞動工資,其費用一律由甲方負責支出」。 足見被告並未負責安裝系爭機器,被告辯稱系爭機器為單機 操作,無庸銜接原告之中央電腦,尚非無稽。況原告亦未就 兩造間有上開約定一事,舉證以實其說,且倘若系爭機器之 軟體程式須具有與原告之中央電腦相連結之品質、功用,則 衡情原告就此重要事項之約定,應會要求記載於系爭訂購合 約,然該訂購合約就此隻字未提。準此,原告主張系爭機器 之軟體應配合原告之中央電腦,具有與原告之中央電腦相連 結之品質、功用,然該機器欠缺此一品質、功用,而有所瑕 疵云云,顯非可採。 4.原告雖主張被告依約應於100年10月15日交付安裝完成系爭 機器,惟系爭機器經兩造於101年5月17日確認有如附件所示 之瑕疵,未能完成安裝系爭機器,且未依切結書之約定於10 1年5月31日完成改善該等瑕疵,系爭機器仍存有瑕疵,無法 接電運作使用,被告顯遲延交付安裝完成系爭機器,而有給 付遲延情事,經原告以系爭律師函催告被告履行,被告仍未 履行,其乃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云云。然本件尚乏適當證 據證明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不完全給付情事存在,業如前述, 則原告以系爭律師函向被告行使解除權,自難謂合法。從而 ,原告以其業以系爭律師函,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被告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返還所受領之訂金80萬元,並 附加利息償還,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系爭機器之買賣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被 告已無受領訂金80萬元之法律上原因,原告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訂金8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業經其合 法解除,被告已無受領訂金80萬元之法律上原因云云。然查 ,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尚未經原告合法解除而失其效力,已 如前述,則被告收受原告所交付之訂金80萬元,係本於該買 賣契約,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從而,原告本於民 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其受領之訂金80萬元附加利息 ,一併償還,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因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不完全給付、給付 遲延等債務不履行情事,其業以系爭律師函為解除兩造間之 買賣契約,被告應負回復原狀或償還所受不當得利之義務等 情,既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附表一:硬體部分 ┌──┬─────────────────────┬───────────────────────┐ │編號│瑕疵內容 │左揭瑕疵內容對原告之影響 │ ├──┼─────────────────────┼───────────────────────┤ │ 1 │2樓之操作介面並未完成 │3樓之主機無主程式,開機後無操作介面,致連至2樓│ │ │ │之電腦無操作介面,造成整個系統無法運作。 │ ├──┼─────────────────────┼───────────────────────┤ │ 2 │配電盤未標示線號 │配電盤之線僅以貼紙標示,宜依電工工作法規使用熱│ │ │ │縮套環,及以不同顏色區分各種電線,否則將造成工│ │ │ │人無法立即操作,且有跳電短路之危險。 │ ├──┼─────────────────────┼───────────────────────┤ │ 3 │操作盤未定位完成 │部分操作盤功能無標示,無法操作系爭機器。 │ ├──┼─────────────────────┼───────────────────────┤ │ 4 │馬達線及油壓管路未整理 │無法操作系爭機器。 │ ├──┼─────────────────────┼───────────────────────┤ │ 5 │馬達逆轉會跳脫,馬力不足夠 │無法控制程式,亦未見手動功能,馬達無法運作,無│ │ │ │法操作系爭機器。 │ ├──┼─────────────────────┼───────────────────────┤ │ 6 │上板面刮漆小鐵輥之細調螺桿無法準確量測 │系爭機器未裝設刻度量錶,僅憑手動調整,將無法準│ │ │ │確量測所需調整量。 │ ├──┼─────────────────────┼───────────────────────┤ │ 7 │上板面量測小輥未完全安裝,還有1隻未安裝 │無法準確量測所需調整量。 │ ├──┼─────────────────────┼───────────────────────┤ │ 8 │輥輪間隙調整螺桿有斷裂,尺寸不同而無法共用│必須另覓零件。 │ ├──┼─────────────────────┼───────────────────────┤ │ 9 │系爭機器容易鬆脫及操作不順暢 │萬向接頭傳動頭銲死,不符設計原理,機器運轉時將│ │ │ │容易造成斷裂,有操作上危險。 │ ├──┼─────────────────────┼───────────────────────┤ │10 │緊急停止功能未完成 │感測器設計不佳,影響緊急停止功能,有發生跳電等│ │ │ │危險。 │ └──┴─────────────────────┴───────────────────────┘ 附表二:軟體部分 ┌──┬───────────────────────┬───────────────────────┐ │編號│瑕疵內容 │左揭瑕疵內容對原告之影響 │ ├──┼───────────────────────┼───────────────────────┤ │ 1 │未安裝軟體使系爭機器得以順利運轉 │無安裝軟體,系爭機器無法運轉。 │ ├──┼───────────────────────┼───────────────────────┤ │ 2 │焊道不準確 │改用手動打開方式測試,無法自動化生產。 │ ├──┼───────────────────────┼───────────────────────┤ │ 3 │因馬達功率不足,逆塗方式無法使用,馬達無法承受│造成原告生產作業中斷。 │ │ │較大輥輪閉合壓力而會跳機 │ │ ├──┼───────────────────────┼───────────────────────┤ │ 4 │變頻馬達與伺服馬達無匹配,會造成板面橫向顫痕 │系爭機器產生板面橫向顫動,而無法塗漆生產。 │ ├──┼───────────────────────┼───────────────────────┤ │ 5 │變頻器故障指示未連線在操作畫面 │系爭機器無此設計,故障時無法發出警示。 │ ├──┼───────────────────────┼───────────────────────┤ │ 6 │跳機時reset時間過長(無法轉動輥輪),致油漆凝固 │跳機時間應符合系統要求,以免造成延長轉動輥輪啟│ │ │造成輥輪可能有油漆痕 │動時間,影響系爭機器運作。 │ ├──┼───────────────────────┼───────────────────────┤ │ 7 │跳機後重開機時參數無法重新載入設好之自動記憶 │重開機時原設計軟體並無自動記憶功能,每次重開機│ │ │ │必須重設指令。 │ ├──┼───────────────────────┼───────────────────────┤ │ 8 │系爭機器內未安裝電氣設備軟體程式,因而無法順利│系爭機器內目前並無安裝軟體,機器無法運轉。 │ │ │運轉 │ │ └──┴───────────────────────┴───────────────────────┘ 附表三: ┌──┬────────────────┐ │編號│硬體部分鑑定事項 │ ├──┼────────────────┤ │ 1 │2樓之操作介面是否已完成? │ ├──┼────────────────┤ │ 2 │配電盤是否有標示線號? │ ├──┼────────────────┤ │ 3 │操作盤是否有定位完成? │ ├──┼────────────────┤ │ 4 │馬達線及油壓管路是否有整理? │ ├──┼────────────────┤ │ 5 │馬達逆轉是否會跳脫?馬力是否足夠?│ ├──┼────────────────┤ │ 6 │上板面刮漆小鐵輥之細調螺桿是否可│ │ │準確測量? │ ├──┼────────────────┤ │ 7 │上板面量測小輥是否已安裝? │ ├──┼────────────────┤ │ 8 │輥輪間隙調整螺桿是否有斷裂?尺寸 │ │ │是否不同而無法共用? │ ├──┼────────────────┤ │ 9 │機械是否容易鬆脫及操作不順暢? │ ├──┼────────────────┤ │10 │緊急停止功能是否已完成? │ └──┴────────────────┘ 附表四: ┌──┬─────────────────┐ │編號│軟體部分鑑定事項 │ ├──┼─────────────────┤ │ 1 │是否有安裝軟體使系爭機器得以順利運│ │ │轉? │ ├──┼─────────────────┤ │ 2 │焊道是否準確? │ ├──┼─────────────────┤ │ 3 │逆塗方式是否無法使用?馬達是否無法 │ │ │承受較大輥輪閉合壓力而會跳機? │ ├──┼─────────────────┤ │ 4 │變頻馬達與伺服馬達有無匹配?是否會 │ │ │造成板面橫向顫痕(無漆狀態)? │ ├──┼─────────────────┤ │ 5 │變頻器故障指示是否連線在操作畫面? │ ├──┼─────────────────┤ │ 6 │跳機時reset時間是否過長(無法轉動輥│ │ │輪),致油漆凝固造成輥輪可能有油漆 │ │ │痕? │ ├──┼─────────────────┤ │ 7 │跳機後重開機時參數是否重新載入設好│ │ │之自動記憶? │ ├──┼─────────────────┤ │ 8 │系爭機器內是否有安裝電氣設備軟體程│ │ │式,使系爭機器得以順利運轉?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