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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償還修補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 上 訴 人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耀斌、廖文良、蔡振家間因102年度訴字第 168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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