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洪森霖
被 告 魏宏騏
被 告 聯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森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
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並請逕將
繕本送達
對造:
㈠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㈡
上開OM-1976自用小客車目前狀況是否已報廢?何時報廢?
原告提出之修車單據是係為估價單,抑或實際修復車輛之費
用?如該車未修復,該車依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
車籍表所示,係民國84年11月出廠,則於事故發生前,該車
之實際價值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