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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洪森霖 被   告 魏宏騏 被   告 聯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森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並請逕將 繕本送達對造: ㈠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㈡上開OM-1976自用小客車目前狀況是否已報廢?何時報廢? 原告提出之修車單據是係為估價單,抑或實際修復車輛之費 用?如該車未修復,該車依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 車籍表所示,係民國84年11月出廠,則於事故發生前,該車 之實際價值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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