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告 張俊雄
訴訟
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被 告 洪偉謙
被 告 勁捷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貴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吳岱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二
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