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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勳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91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萬1,85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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