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普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楊文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駿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羅工業有限公司、楊文泉、萊馥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王駿杰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91號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 萬3,71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 萬6,4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