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及
反
訴原告 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瓊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萬8170元【即本訴及反訴合計】,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萬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