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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反 訴原告   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萬8170元【即本訴及反訴合計】,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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