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34號
上 訴 人 穎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豪請求確定
擔保金收取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