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2號
原 告 正原有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炳煌
被 告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灑卿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324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7,3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5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94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
附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