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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2號 原   告 正原有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煌 被   告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灑卿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32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7,3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5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94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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