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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蔡宜杏       蔡陳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集合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古文彬 被   告 宇宏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宇宏 被   告 宋仁豪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永誠       劉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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