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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聲 明 人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被   告 豐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孟懷 訴訟代理人 沈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俊源 承受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 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552 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人即原告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蔡光哲,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同年3 月26日已變更為王俊源,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茲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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