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聲 明 人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王俊源
被 告 豐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孟懷
訴訟代理人 沈佳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聲明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俊源
承受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
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552 號
判決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明人即原告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蔡光哲,
嗣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同年3 月26日已變更為王俊源,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
可稽。茲原告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
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
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