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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渥實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2006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24,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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