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慶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