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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6號 原   告 清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芳 訴訟代理人 傅啟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 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真正姓名及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又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名稱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 中港務分公司,按法人應由其代表機關為訴訟行為,依民事 訴訟法第52條規定,應以法人之代表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然 本件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真正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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