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蓉 上列上訴人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儲衛國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 )2,328,000 元,應徵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 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