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閤桀
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品蓉
上列
上訴人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儲衛國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
)2,328,000 元,應徵
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
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