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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0號 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3 3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 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 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所 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 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萬0,646 元,上 訴裁判費為1 萬3,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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