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0號
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大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3
3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
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
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應以其
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
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
非所
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是以計算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
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萬0,646 元,上
訴裁判費為1 萬3,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