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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0號 原   告 昌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和江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佩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所載「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以新臺幣捌拾肆萬零陸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肆萬零陸佰肆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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