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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展宇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豐吉參 兼訴訟代理 廖麗香 人           樓之1 當事人間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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