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展宇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木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豐吉參
兼訴訟代理 廖麗香
人 樓之1
當事人間確認
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