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 告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瑞玲
被 告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小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19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240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
附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