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聯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士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億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良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
9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