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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排水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 原   告 順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淵發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俐君 複代理人  陳子健 被   告 劉泭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複代理人  吳朝隆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 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 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 更為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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