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重義 被   告 林嘉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