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被 告 統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上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