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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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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告 統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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