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3號
原 告 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儉
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
律師
被 告 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7
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4,159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可證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