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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3號 原   告 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儉 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律師 被   告 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4,159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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