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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1號 原   告 陳君安 被   告 高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4日 以102年度補字第13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6日對原 告住所地為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有送達回證附 卷可稽。而原告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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