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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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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9號 上 訴 人 賴宗德 被上訴人  松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穎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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