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9號
上 訴 人 賴宗德
被
上訴人 松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穎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