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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5號 原   告 七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語 被   告 許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1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33,566 元,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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