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4號
原 告 韓鼎爵即韓山勝
訴訟
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椰林纖維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