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9號
原 告 御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德添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黃浩
黃清江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強
被 告 黃騰輝
黃文政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