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御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德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浩、黃文政、黃清江、黃強、黃騰輝間
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