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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御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浩、黃文政、黃清江、黃強、黃騰輝間 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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