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玖靜即謝靜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江松
兼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鄭以
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8,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