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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30號 原   告 蕭素珠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穎 被   告 張志宏 參 加 人 傳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宏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附件為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被告庭提訴訟資料影本 ,因原告未到庭,故併送達原告,原告若有意見,請於庭前 具狀表示,繕本應逕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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