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239號
原 告 弘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魏茂森
被 告 魏坤森
上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
言詞辯
論終結,
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102年度訴字第323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3年6
月27日
宣示判決,
惟本院
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漏未判決,
爰
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