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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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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239號 原   告  弘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茂森 被   告  魏坤森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102年度訴字第323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3年6 月27日宣示判決,惟本院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漏未判決,爰 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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