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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助銘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訴訟代理人 陳梓       張崇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32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4年6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 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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