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助銘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訴訟代理人 陳梓
張崇哲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鄭弘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32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
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4年6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
上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