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53號 原   告 李婉雯即宜家五金百貨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傑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延本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 午9時15分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