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 上 訴 人 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五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京積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