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
上 訴 人 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五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京積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97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