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遙沙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被 告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複代理人 邱妙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第二行關於「伍捌陸拾捌萬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佰陸拾捌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