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靖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遙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
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