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靖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遙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106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查詢
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