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4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怡馨
江永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74元(618,000
-290,826=327,174),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扣除上訴人
已繳4,800元,尚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