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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4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怡馨       江永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74元(618,000 -290,826=327,1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扣除上訴人 已繳4,800元,尚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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