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被告舒夢蘭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3,05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