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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企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14,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本件反訴部 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02,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 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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