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湯智鈞
訴訟
代理人 湯清池
被 告 卓沛縈
被 告 益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被 告 東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佳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