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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被 上訴人 蔡龍興       王稱賢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8,3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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