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竹發
被
上訴人 蔡龍興
王稱賢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8,30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