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一正 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弘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陳明晏、
高玉純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