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張仕政 被   告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資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依法於民國102 年3月4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是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