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張仕政
被 告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資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依法於民國102
年3月4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考,是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