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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科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惟寧即邱月香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 第9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2,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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