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禕
法定
代理人 張信介
兼法定代理 劉葆卿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被 告 訊聯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王絮孜
被 告 黃郁涵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Sui, Pan-Lu)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參 加 人 醫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若蘭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