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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醫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禕 法定代理人 張信介 兼法定代理 劉葆卿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訊聯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王絮孜 被   告 黃郁涵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Sui, Pan-Lu)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參 加 人 醫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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